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
人力资源经理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人力资源经理工作委员会(可简化为“北京人力资源经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为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是由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者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从事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的机构和人员,通过开展交流、研究、培训、咨询、联谊等活动,促进人力资源管理者的学习、沟通和合作,促进人力资源管理现代化,为会员服务,为推进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活动,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参加政府解决人力资源问题的社会性服务活动;
(二) 组织会员单位与人才服务机构合作;
(三) 开展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研究和咨询服务;
(四) 组织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经验和学术成果交流活动;
(五) 开展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培训和参观学习活动;
(六) 组织促进会员心身健康、提升综合素质的联谊活动;
(七) 编辑、出版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刊物,管理门户网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为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个人会员为合法单位主管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领导、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研究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专家学者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享有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履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本会及各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财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报告经费收支管理情况,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0年4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